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
    海南大学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 来源: 统战部 ] 2023年03月01日 16:4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海南大学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海南大学欧美同学会”的英文全称是Western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 of Hainan University,缩写为WRSAHainanu。“海南大学留学人员联谊会”的英文全称是Overseas-educated Scholars Association of Hainan University,缩写为ORSAHainanu。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主要是以海南大学归国留学人员为主体自愿组成的、统战性的群众团体,是党联系广大留学人员的桥梁和纽带、党和政府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广大留学人员之家。

第三条 本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开展工作,坚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依章治会、民主办会、实干兴会。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要求,秉持修学、游艺、敦谊、励行的理念,坚持立足国内、开拓海外,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留学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广泛联系、组织、动员和服务海内外留学人员,继承发扬留学报国的爱国主义传统,发挥留学报国人才库、建言献策智囊团、民间外交生力军重要作用,把广大留学人员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凝聚广大留学人员的智慧和力量,为海南大学世界一流学科创建和国内一流大学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完成祖国完全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共海南省委统战部和海南大学党委的政治领导和业务指导,在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和海南欧美同学会(海南留学人员联谊会)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发挥作用的方针,落实党和政府关于留学人员工作、知识分子工作和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

第七条 加强对留学人员的思想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增进国情认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八条 吸引和举荐留学人才,做好留学人员代表人士发现、培养、使用、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引导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推动留学人员报国实践,宣传留学人员报国业绩,表彰、奖励优秀留学人员。

第十条 组织引导留学人员发挥专业优势,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和重点、难点问题建言,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工作,鼓励引导留学人员当好中外友好交流使者,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大局,促进中外交流合作和友好交往,为共建“一带一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加强同海外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团体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和推动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

第十三条 开展多种形式活动,增进留学人员之间的联系和友谊;关心留学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留学人员的合理意见建议,维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留学人员服务,建设留学人员之家。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为海南欧美同学会(海南留学人员联谊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归国留学人员,由两名会员介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在海外高等院校毕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国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学习、进修或者从事讲学、研究工作累计不少于一年;

(三)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担任讲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应职务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学习、进修或者从事讲学、研究工作累计不少于半年;

(四)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者对社会和留学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需经会长会批准。

第十六条 在海内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有成就、有影响的中国留学海外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会联系的海外留学人员社团及相关机构推荐,由两名会员介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了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关心并参加本会工作;

(四)与海内外学人、友好人士建立联系,促进交流和友谊;

(五)介绍发展新会员;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自愿退会,须书面报告本会并履行退会手续。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违反章程的行为,本会按程序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其产生的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议,由理事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会长会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会章程、组织通则和选举通则;

(二)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其它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经所属组织同意,委托其他会员出席。受委托会员应当书面反映委托人意愿,并代为行使民主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组成。会长主持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决议,领导本会工作,向理事会负责。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会长会召集和主持。在特殊情况下,经会长会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专业上有一定造诣,对社会有一定贡献,在留学人员中有较大影响和号召力;

(三)热心本会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并通过会长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四)决定增补或者免去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及理事会理事、会长会成员;

(五)决定授予名誉职务;

(六)讨论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全体会议,可经所属组织批准,委托其他理事出席。受委托理事应当书面反映委托人意愿,并代为行使民主表决权。凡属重要人事问题,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会长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会长会由会长召集,或者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

第三十条会长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建议增补或者免去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及理事会理事、会长会成员,提名并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名誉职务人选;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会长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副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长会会议,须按规定请假。凡属重要人事问题,其决议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有成就、有影响但不完全具备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留学人员,经组织委员会批准,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三十三条具有留学经历的海内外知名人士,经会长会提名,理事会通过,可聘请为当届名誉会长、海外名誉会长和海外名誉理事。

各级会长会提名,经同级理事会通过,可聘请具有留学经历的海外优秀代表人士为当届海外理事和海外代表。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会长会任命。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会议决定。秘书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的决定、决议及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四)完成本会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领域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者专业委员会。各专门或专业工作委员会,在会长会领导下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和活动。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和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事业发展之所需,本会建立会长领导下的财务管理体制,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包括学校拨给的动产和不动产、接受海内外人士和单位捐赠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所拥有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徽由象征宽阔海洋的蓝色长方形背景、代表中国传统书写工具的毛笔和西方传统书写工具的羽毛笔及本会英文名缩写组成。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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